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捐赠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接受的服务捐赠收入,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接受的捐赠,如果由于捐赠方或法律法规限制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全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