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
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所属“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限定性费用”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限定性净资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