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