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 文物资源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文物资源。文物资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

二、文物资源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资源在取得时,如果取得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取得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取得文物资源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1.外购的文物资源,按照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一笔购入多项文物资源,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没有单独标价的,应当将各项文物资源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资源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资源,如果取得了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如果未取得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文物资源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文物资源入藏前发生的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等保护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支出,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相关资产成本。

(四)对于文物资源撤销退出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参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账务处理。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资源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资源,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资源盘盈或普查发现,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资源盘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文物资源类型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资源的金额。


高斯 2025年12月13日 11:46 2 0 条评论 收藏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