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薪酬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职工薪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