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不能变现或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其他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其他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收益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其他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其他长期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其他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其他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其他长期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