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库存现金、存放银行的各类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扣减“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未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预付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单位等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9)“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12)“其他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其他长期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13)“长期投资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投资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7)“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8)“文物资源”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本项目应当根据“文物资源”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投资合计”、“固定资产合计”、“文物资源”、“无形资产净值”、“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2)“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加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3)“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受托代理资产”项目金额的总计数填列。
(24)“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尚未偿还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7)“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28)“预收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等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长期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金额分析填列。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2)“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1 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各种长期应付款,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长期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7)“长期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其他长期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8)“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受托代理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0)“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3)“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