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一般情况下,总部拨款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总部拨款收入。
三、总部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