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应交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二)发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借记“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业务活动成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报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