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物资源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作为文物资源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资源”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文物资源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无法取得历史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接受捐赠的文物资源,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对于文物资源撤销退出等业务,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参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纳入文物资源范围的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等,应当按照存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条 文物资源不计提折旧。


高斯 2025年12月12日 22:17 3 0 条评论 收藏文档